SDG10-減少不平等(Reduced Inequalities)

 

指標

10.1、在西元2030年以前,以高於國家平均值的速率漸進地致使底層百分之40的人口實現所得成長。  

10.2、在西元2030年以前,促進社經政治的融合,無論年齡、性別、身心障礙、種族、人種、祖國、宗教、經濟或其他身份地位。       

10.3、確保機會平等,減少不平等,作法包括消除歧視的法律、政策及實務作法,並促進適當的立法、政策與行動。          

10.4、採用適當的政策,尤其是財政、薪資與社會保護政策,並漸進實現進一步的平等。        

10.5、改善全球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的法規與監管,並強化這類法規的實施。 

10.6、提高開發中國家在全球經濟與金融機構中的決策發言權,以實現更有效、更可靠、更負責以及更正當的機構。          

10.7、促進有秩序的、安全的、規律的,以及負責的移民,作法包括實施規劃及管理良好的移民政策。

10.A、依據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,對開發中國家實施特別且差異對待的原則,尤其是開發度最低的國家。     

10.B、依據國家計畫與方案,鼓勵官方開發援助(以下簡稱ODA)與資金流向最需要的國家,包括外資直接投資,尤其是LDCs、非洲國家、SIDS、以及LLDCs     

10.C、在西元2030年以前,將遷移者的匯款手續費減少到小於3%,並消除手續費高於5%的匯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