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中山大學九十五學年度休、退學生退費參考日期一覽表
學期別 註冊上課日 學期1/3截止日 學期2/3截止日
第一學期 95918
(星期一)
951027
(星期五)
95128
(星期五)
第二學期 96226
(星期一)
9646
(星期五)
96518
(星期五)
註:一、本退費參考日期係依據教育部訂「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」及本校95
     學年度行事曆訂定。
   二、學生休、退學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       1.舊生於註冊日(含)之前申請休、退學者,免繳費;已收費者,全額退費。
       2.新生註冊後,方得辦理休學;其休學之申請在註冊上課日提出者,其採學雜
         費制者,退還學費2/3、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;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,退還
         學雜費基數2/3、學分費及其各費全部。
       3.學生於上課日後未逾學期1/3申請休、退學者,學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2/3。
       4.學生於上課日後逾學期1/3,而未逾學期2/3申請休、退學者,學雜費及其餘各
         費退還1/3。
       5.學生於上課日後逾學期2/3申請休、退學者,所繳各費,不予退還。
  三、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,其休退學時間應依學生(或家長)向教務處註冊組正
        式提出休、退學申請日為計算基準日;其屬勒令退學者,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
        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。但因進行退學申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,以實際離校
        日為計算基準日。
  四、申請退、休學之學生應於一週內完成離校手續,其有因可歸責於學生之因素而延
        宕相關程序者,則以實際離校日期為計算基準日。
  五、各項代辦費用之退費,請洽各代收單位。